编号:2025012122391797119浏览数:401
王航
2025-01-21 22:39:17
尊敬的领导,您好 请问:在辽宁省境内部分地域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是否就可以认定为辽宁省地方食品原料?还是在辽宁省部分地域有3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才可以申报(申请立项)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此致 澳门线上博彩
已处理
2025-02-07 15:57:23
您好!反映问题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一)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二)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四)食品类别属于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五)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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