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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4

  各市卫生计生委,锦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27号)规定:对于纳入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价格,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2018年11月1日零时开始执行国家谈判结果,有效期截止2020年11月30日。

  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相关工作。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药品,原议价结果废止,统一执行国家谈判结果;未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做好挂网采购、配送工作。

  二、保证及时配送供应

  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要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将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卫发〔2015〕6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医疗机构使用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按国家谈判结果进行网上采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让患者切实得到实惠。

  附表1: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品已在辽宁挂网采购药品信息表

  附表2: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品未在辽宁挂网采购药品信息表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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