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30
申请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3、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4、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三、申报材料:
(一)资质审定申请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5、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6、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变更申请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三)延续申请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4、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5、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6、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专家组审核-批准-办结。
五、承诺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六、联系电话:23387653
七、监督投诉电话:83988562
八、承办部门及机构: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处